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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房屋认购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11-29 20:05)    点击:1091

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地产开发商经常会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用以减少资金压力。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房产开商通常会在商品房预售资格取得之前或者之后与买房人签订房屋买卖认购书,(分内外两种认购书)。

  内部认购书通常是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下签订的,这时的商品房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非预售合同,为当事人双方在将来签订正式的预售或买卖合同做好铺垫,因此,预约合同应当以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定,进行认定这一阶段的预约合同的性质。如果,开发商在认购书约定的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限内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实际上构成了对认购书的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条、以及《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要求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若是在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条件下就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是无效合同, 但是在起诉前又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该商品房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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