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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房屋买卖中的附属物纠纷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11-29 20:06)    点击:1187

       二手房的买卖过程中,存在很多细小问题,需要购买者高度重视,在与卖家签订买卖合同过程中应及时清点房内附属物品并列明 财产清单,明确约定交房日期及现有物品完整完好。

【案情简介】

2017年王女士与刘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女士将其名下的房产以总价500万元转让给刘先生,在其他条款中仅约定转让价中包括“现有固定装修及屋内家电设施,”并未对具体项目进行列明。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约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积极配合对方完成了付款及相关过户手续。但在交付房屋当日,刘先生发现房屋内的装修部分被破坏并且屋内的家用电器电视、空调、热水器、脱排油烟机等电器都没有了,当日刘先生与王女士沟通未果,随即拒绝接收该房屋。

买卖双方交接房屋未果,买卖纠纷升级。次日,刘先生就该次买卖纠纷,咨询了律师:卖家在交付房屋时破坏部分装修,拿走屋内大型家电,买家如何起诉要求卖家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律师,在听取了刘先生的陈述并分析了相关证据之后,提出了几项诉讼请求:

1、王女士给付拆除装饰、设备的折价赔偿金;

2、王女士给付延期交房违约金;

3、因对方违反合同义务给买方造成的其他相关损失费用;

4、诉讼费用由卖家承担;

   王女士认为自己并不违约,合同中并未列明具体装修及家电情况,自己是原物主人,有权利拿走属于自己的物品,无须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律师解析】

   一、固定装修是附合于房屋之上,如果卖方将其拆除,将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不应拆除,也不能拆除。我国《合同法》规定,双方对部分履行内容约定不明的,应遵守行业交易习惯。根据二手房交易的惯例,一般大众认知的固定装饰、设备应当包括电视、空调、热水器等物品。因此,王女士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行为构成违约。

   二、王女士客观上已经将电视、空调热水器、脱排油烟等拆除,并且在刘先生提出异议后仍未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基于违约行为,其应按相关物品现值及重置的费用向刘先生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 延期交房,致使刘先生至今仍无法正常使用房屋,过错在于王女士,其未按期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作为出卖方在交付房屋时,有保证转让的房屋按交易习惯,能够达到正常使用的标准,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些相关固定在房屋内的、满足房屋正常使用的基本设备、设施应当作为房屋的附随物品一并交付给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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