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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前的协议对房改时买下的房屋有何意义?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8-11-29 20:11)    点击:1088

【案情简介】

李先生在参加工作时,与单位签定一份购房协议约定:由单位提供给李先生住房一套,如果李先生调离该单位,单位有权收回房子。
  2009年单位进行房改李先生按政策买下该套房产,超出标准的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2015李先生离开单位单位扣下其房产证。问单位扣下李先生的房产证合理吗?李先生能否要回他的房产证?

【律师解析】

  首先:李先生与原单位之间有购房协议:该购房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遵守该协议约定。如果双方之间无协议约定,则单位无权扣押房产证,单位可以要回但应补偿部分价格。

    其次: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房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方可依法进入市场,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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